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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持有公司股权的法律风险
2018-04-02 17:33:31 来源:张健律师
股权属于商法规范内的私权范畴,其各项具体权能应由股东本人独立行使,不受他人干涉。
1、婚后取得但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股权,未经配偶同意的股权转让协议有法律效力。
股权转让主体是股东本人,而不是其所在的家庭,并非必须要征得其配偶的同意。未经配偶同意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并非无效。
2、股东转让股权必须征得过半数股东的同意,并非必须征得其配偶的同意。
3、股权的各项权能应由股东本人独立行使,未经配偶同意的股权转让协议不影响协议效力。
在夫妻间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股权投资款应属夫妻共同财产,但在出资行为转化为股权形态时,现行法律没有规定股权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股东将股权转让时无须取得配偶的同意。
4、夫妻离婚时签订的公司股权转让协议获得其他股东同意并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协议可认定为有效。
5、未经法定程序处理前,“夫妻公司”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经营所得的资产(含未分配利润)、债权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能在离婚纠纷中直接予以分割
家庭财产与“夫妻公司”财产混同的行为,并不构成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主体要件和结果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应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并由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或公司股东书面一致同意。在公司董事会、股东会未就公司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决议之前,公司股东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公司向股东分配利润缺乏法律依据。
举重以明轻,在“夫妻公司”中,未经过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公司决议或公司股东书面一致同意前,相关公司利润属于公司法人财产范畴,而非夫妻共同财产,不能在离婚纠纷中直接予以分割。
6、离婚时分割夫妻共同股权,非股东取得股东身份的还需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婚姻法解释二”第16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7、夫妻一方婚前取得股权,婚后因股权产生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五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8、离婚前一方擅自转让名下境外公司股权的行为无效。
9、夫妻双方共同出资设立公司,夫或妻名下的公司股份属于夫妻双方共同共有的财产。
夫妻双方共同出资设立公司的,应当以各自所有的财产作为注册资本,并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夫妻双方登记注册公司时应当提交财产分割证明。未进行财产分割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双方以共同共有财产出资设立公司,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或妻名下的公司股份属于夫妻双方共同共有的财产,作为共同共有人,夫妻双方对该项财产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10、夫妻一方作为股东抽逃出资,不能构成夫妻共同债务。
依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构成夫妻共同债务的应是“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本案股东抽逃出资并无证据表明由股东实际领取,并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且该出资义务,股东和其配偶并未承诺过以夫妻共同财产作为出资,故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综上,夫妻持有公司股权所引发的纠纷,因为《婚姻法》和《公司法》的冲突导致不同的裁判结果,在相关司法解释出台之前不会有改变。
如欲与我联系,可致电1-8-7-0937-9519,或百度搜索“酒泉张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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